(2015)贵刑执字第2659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黄佳园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佳园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贵刑执字第2659号罪犯黄佳园,农民,非累犯。现在广西贵港监狱服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5日作出(2011)江中法刑一初字第8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佳园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连带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93600.86元,刑期自2011年6月20日起至2021年6月19日止。2012年4月18日送广东省江门监狱服刑,2012年5月28日转送广西贵港监狱服刑。罪犯黄佳园在服刑期间于2014年5月12日获减刑1次,共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至2020年6月19日止。贵港监狱于2015年11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贵港监狱认为,罪犯黄佳园在近期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并提交了提请减刑建议书、生效判决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手册、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经审理查明,罪犯黄佳园自2014年5月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2014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已折成奖励分);截至2015年7月止,累计奖励分115.56分。上述事实,有贵港监狱提供的生效判决书、罪犯减刑审核表、减刑评审记录、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手册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佳园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对于贵港监狱提请对罪犯黄佳园减刑一年的建议,本院根据该犯改造表现以及民事赔偿履行情况等综合考虑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佳园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9年7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香妙审判员 廖赞军审判员 黄裕和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银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