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源新民初第356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判决书
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源新民初第356号原告赵某某,身份号码xxx,女,1968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肇源县大兴���前土村后土房子屯。被告刘某某,身份号码xxx,男,1965年6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下落不明。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公告送达,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他人介绍于1989年结婚,婚生男孩刘x,现已成年。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不和,没有共同语言,经常吵架、打仗,被告有外遇,现已分居16年,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故起诉要求离婚,原、被告无共同财产、债权及债务。被告缺席,公告期限内未提出答辩。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1989年结婚,婚生男孩刘x,现已成年。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不和,没有共同语言,被告刘某某已外出多年,没有下落,现已分居16年。上述事实有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和提供的证据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未建立良好的夫妻感情,被告离家出走已长达16年之久,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杜 民人民陪审员 王 敏人民陪审员 段立刚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