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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商初字第1055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平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马国堂、魏秀英、王清元、郭洪勇、李文国、王洪奇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国堂,魏秀英,王清元,郭洪勇,李文国,王洪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商初字第1055号原告:平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陈海,该社理事长。被告:马国堂,男,1967年12月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平原县。被告:魏秀英,女,1968年4月29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平原县。被告:王清元,男,1965年4月2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平原县。被告:郭洪勇,男,1958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平原县。被告:李文国,男,1972年2月1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平原县。被告:王洪奇,男,1978年7月2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平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平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马国堂、魏秀英、王清元、郭洪勇、李文国、王洪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平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平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69元,由原告平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胡涛林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