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铁执字第458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梁文强与被执行人许佳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某某,许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铁执字第458号申请执行人梁某某被执行人许某某关于申请执行人梁某某与被执行人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权利人梁某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30日作出的(2015)铁民初字第48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许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限期履行和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逾期,被执行人许某某未自动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经查,被执行人许某某在银行、房产、车辆等部门均无财产登记信息。本案确无再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5)铁民初字第48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三、本院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依职权随时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于永生审判员 邓文恒审判员 赵国范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 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