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京民初字第2605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王至帮与江苏天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天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至帮,江苏天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天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京民初字第2605号原告王至帮。委托代理人徐立新,江苏金华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天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溧城天目路台港新村南侧。法定代表人周天喜。被告江苏天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住所地:镇江市学府路7号1幢201室。负责人谈志彬。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至帮与被告江苏天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江苏天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至帮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至帮撤回对被告江苏天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江苏天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王至帮负担。审判员 吴福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云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