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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民初字第2792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7-03-16

案件名称

张学辉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学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

案由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初字第2792号原告张学辉,男,住吉林省抚松县抚松镇东北四委二十六组。委托代理人张永锋,吉林华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住址长春市朝阳区西安大路402号。负责人邵强,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学辉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学辉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学辉撤回起诉。审 判 长  丁立伟人民陪审员  孙 梦人民陪审员  宋佳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倪春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