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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名山民初字第1418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原告中石油天然气运输公司四川西康分公司诉被告任晓波、柴连杰、邯郸市元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邯郸市正喜物流公司追偿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石油天然气运输公司四川西康分公司,任晓波,柴连杰,邯郸市元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邯郸市正喜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名山民初字第1418号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运输公司四川西康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多营镇。负责人范风清,公司经理。被告任晓波,男,汉族,生于1982年9月3日,户籍在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被告柴连杰,男,汉族,生于1976年10月23日,住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被告邯郸市元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法定代表人李少杰,公司经理。被告邯郸市正喜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磁县林坛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张新红,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运输公司四川西康分公司诉被告任晓波、柴连杰、邯郸市元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邯郸市正喜物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运输公司四川西康分公司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运输公司四川西康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100元,由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运输公司四川西康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培琼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唐双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