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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一初字第1256号

原告欧海杰与被告张建新委托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澧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所属地区
临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当事人
欧海杰,张建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1256号原告欧海杰,男,住临澧县。被告张建新,男,住临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欧海杰与被告张建新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欧海杰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建新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欧海杰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海杰撤回对被告张建新的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欧海杰负担。本裁定一经送达即产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谌官忠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聂 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