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1256号原告欧海杰,男,住临澧县。被告张建新,男,住临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欧海杰与被告张建新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欧海杰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建新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欧海杰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海杰撤回对被告张建新的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欧海杰负担。本裁定一经送达即产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谌官忠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聂 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