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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执字第1563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永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卢旭锋、游奇文、陈新春、卢伟锋、卢龙发金融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永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卢旭锋,游奇文,卢伟锋,陈新春,卢龙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1563号申请执行人永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法定代表人苏顺金,理事长。被执行人卢旭锋,男,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被执行人游奇文,女,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被执行人卢伟锋,男,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被执行人陈新春,男,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被执行人卢龙发,男,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申请执行人永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卢旭锋、游奇文、陈新春、卢伟锋、卢龙发金融借款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永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依据已经生效的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永民初字第149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24日立案执行,并于2015年9月24日向被执行人卢旭锋、游奇文、陈新春、卢伟锋、卢龙发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卢旭锋、游奇文、陈新春、卢伟锋、卢龙发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派员前往执行,并到银行、交通、房管、工商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标的30000元暂无法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作出的(2015)永民初字第149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为(2015)永执字第1563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祥贞审 判 员  陈炳煌审 判 员  张树火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张 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