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雁执字第00467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刘宽与李光贤、陈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宽,李光贤,陈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雁执字第00467号申请执行人刘宽。被执行人李光贤,美籍华人。被执行人陈欣。本院在执行刘宽与李光贤、陈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雁民初字第02075号民事判决书、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西中民高终字第00031号民事裁定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光贤自动履行了法律义务,已将全部案款及利息631442元和执行费8558元交至了法院,本院现已将案款及利息631442元退付给申请人,本案全部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雁执字第00467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宇润代理审判员  郭宝平代理审判员  张 哲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