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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诸执字第2690号

刘瑞芳与王秀芹、王一霖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瑞芳,王秀芹,王一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诸执字第2690号申请执行人刘瑞芳。被执行人王秀芹。被执行人王一霖。申请执行人刘瑞芳与被执行人王秀芹、王一霖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37799.84元。在执行过程中,经申请人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诸相民初字第10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奎友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执行员  王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