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诸执字第2690号申请执行人刘瑞芳。被执行人王秀芹。被执行人王一霖。申请执行人刘瑞芳与被执行人王秀芹、王一霖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37799.84元。在执行过程中,经申请人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诸相民初字第10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奎友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执行员 王 勇 微信公众号“”
刘瑞芳与王秀芹、王一霖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诸执字第2690号申请执行人刘瑞芳。被执行人王秀芹。被执行人王一霖。申请执行人刘瑞芳与被执行人王秀芹、王一霖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37799.84元。在执行过程中,经申请人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诸相民初字第10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奎友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执行员 王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