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洮福民初字第446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大通信用社与刘明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通信用社,刘明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洮福民初字第446号原告大通信用社被告刘明义洮南市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大通信用社诉被告刘明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东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 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