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一初字第02741号
原告:徐怀东,农民。
委托代理人:张树文,天长市汊涧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天长市富民工艺品厂,住天长市汊涧镇长庄村蔽塘队。
法定代表人:尹国民,该厂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怀东与被告天长市富民工艺品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怀东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怀东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怀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怀东负担。
审判员 杨曙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吴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