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当阳执字第0041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曾珍与当阳市佳丽商贸有限公司、童彬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当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珍,当阳市佳丽商贸有限公司,童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当阳执字第00411号申请执行人曾珍,务工。被执行人当阳市佳丽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当阳市玉阳办事处南正街30号。被执行人童彬。现羁押于宜昌市看守所。本院在执行曾珍与当阳市佳丽商贸有限公司、童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对被执行人当阳市佳丽商贸有限公司的鞋类货品采取了查封措施,因该鞋类货品难以处分,且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在短期内难以执结(应执行金额6952元,未执行金额6952元),本院裁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随时申请对本案的执行。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当阳民初字第0137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圣宏审判员 傅建军审判员 肖中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胡宇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