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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常民申字第0008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姚罗金、姚小平与姚罗金、姚小平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姚罗金,姚小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常民申字第0008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姚罗金。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姚小平。再审申请人姚罗金与被申请人姚小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金坛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4日作出(2015)坛民初字第040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姚罗金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再审申请人姚罗金申请再审称:(1)姚小平不具有原告诉讼主体资格。本案讼争土地承包经营权二轮承包时因抛荒登记在非原河庄村农户周成林名下,没有登记在姚小平等人名下,姚小平等人没有证据证明讼争土地承包经营权其所有,讼争土地归原河庄村集体所有。姚罗金自1999年10月12日起与河庄村村委会形成事实上的土地承包关系,河庄村村委会每年向姚罗金收取鱼塘承包款等各项费用,河庄村村委会出具收款凭证给姚罗金。因此,根据合同相对性河庄村村委会作为合同主体,才有权利与姚罗金进行交涉。(2)姚小平提供的《新河村12组农田租用补贴明细表》是以个人名义出具,河庄村村委会没有盖章确认。经调查核实,姚罗金开挖池塘的承包土地面积没有确认给姚小平。河庄村村委会于2015年5月9日出具证明,确认姚小平的承包土地面积应按1998年二轮承包时登记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的面积返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没有登记的面积归河庄村第13组集体所有,所产生的收益应由第13组30多户村民享受。原审判决认定姚罗金开挖池塘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属姚小平等农户所有,认定事实错误。(3)姚罗金与河庄村村委会直接发生承包关系,姚罗金向河庄村村委会支付了承包款。讼争土地不存在家庭承包经营关系,不存在土地承包流转金价款,因此,原审判决姚罗金支付承包土地流转金,属重复支付,适用法律不正确。请求撤销金坛市人民法院(2015)坛民初字第0402号民事判决,依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本案,以原告诉讼主体不符为由裁定驳回姚小平的起诉。被申请人姚小平未作答辩。金坛市人民法院原审查明:姚小平家庭在一轮承包后对金坛市原洮西乡河庄村(现为金城镇新河村)讼争的1.4亩地享有家庭承包经营权。1998年左右,姚小平将该土地流转给外来的种粮大户周成林种植粮食,并在二轮承包时登记在周成林名下。1999年10月,姚罗金为开挖池塘经营水产养殖提出《申请报告》,其中载明,“经村民反复协商,将队东北方向的田:东至小韩鱼塘、北至王雨小鱼塘、西至姚顺生老房、南至大道范围内约25亩左右,开挖成塘养蟹,所征用地费根据村民、村委会协商交纳土地费”等内容,姚小平等11农户及周成林在该《申请报告》上签字或盖章。此后,姚罗金将上述土地开挖成塘,进行水产养殖,并负担了土地税费,但未向姚小平等农户支付土地流转金。2005年左右,周成林离开该村,其种植的土地除开挖成池塘的,交还原承包经营权人种植。2012年年底,姚小平等农户开始向姚罗金要求返还土地或支付土地流转金;2013年1月13日村委会对双方调解未果。2014年2月24日,姚小平等人挖塘放水,与姚罗金发生纠纷,形成诉讼。2014年6月25日,村委会、村民小组人员、及11农户对各农户在姚罗金池塘中的“承包地”面积进行了确认,形成1张《新河村12组农田租用补贴明细表》,其中载明姚小平面积1.4亩,11农户面积共计16.425亩。姚小平等11人遂提起诉讼。原审另查明,根据法院及公安部门对金坛市金城镇新河村有关负责人所作的笔录、金坛市金城镇新河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的《协调意见》,姚罗金池塘中土地承包经营权属姚小平等农户所有。金坛市人民法院原审判决:(一)姚罗金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支付姚小平承包地流转金人民币1680元。(二)驳回姚小平其余诉讼请求。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审法院认定姚小平家庭对本案讼争土地享有承包经营权,证据充分,没有违反法律及政策规定。姚小平与姚罗金已形成事实上的土地流转关系,原审判决在不支持姚小平诉请要求姚罗金返还承包土地的前提下,确定姚罗金按每亩每年600元支付土地流转价款,符合公平合理原则。姚罗金没有新的证据证明其再审申请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姚罗金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杨 成审判员 江 军审判员 蒋亚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沈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