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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法行非诉审字第00169号

广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张志霞、赵永祥行政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所属地区
广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广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张志霞,赵永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法行非诉审字第00169号申请执行人广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地址:广平县东城路南段路东。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00061741-4法定代表人马率正,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韩步民,广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副局长。被执行人张志霞。被执行人赵永祥。申请执行人广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以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缴纳社会抚养费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5)0500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院经书面审查认为,申请人未提供作出决定的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广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2015)0500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院不准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武文海

审 判 员  杨洪涛

人民陪审员  李长海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董飞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