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于民三初字第01096号
原告:沈阳市和新钢管租赁站,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
负责人:王为强,系该租赁站站长。
委托代理人:马庆明,系辽宁同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顺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
法定代表人:王立祥,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阎超美,系辽宁天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市和新钢管租赁站诉被告沈阳顺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市和新钢管租赁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0.3元,减半收取185.15元,由原告沈阳市和新钢管租赁站承担。
审 判 长 平 丽
审 判 员 李旭莹
人民陪审员 侯锡洋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唐 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