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获执字第1204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李兴楼与牛春霞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兴楼,牛春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获执字第1204号申请人李兴楼。被执行人牛春霞。关于李兴楼申请执行牛春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所依据的(2015)获民初字第13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获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获民初字第13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学瑞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光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