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滑焦民初字第272号原告段某某,女,1986年12月28日生。委托代理人杨淑平,河南金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某某,曾用名范某甲,男,1989年7月16日生。委托代理人窦永路,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某某诉被告范某某变更抚养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段某某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段某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段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王艳彩
审 判 员 李国勇
人民陪审员 祁自月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玉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