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执字第03138号申请执行人苏州未来精密五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坤,总经理。被执行人太仓市庞龙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坤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苏州未来精密五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太仓市庞龙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1)太沙商初字第002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太仓市庞龙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应支付苏州未来精密五金有限公司161843.60元及预交的诉讼费1768元,合计163611.60元。太仓市庞龙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根据苏州未来精密五金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1月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63611.6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太仓市庞龙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名下的设备,拍卖所得242000元,扣除抵押财产、工资、工伤款、评估费等费用,尚余39808元可供一般债权人分配。同时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车辆、房产、存款等财产情况,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表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设备,扣除相关优先债权及费用后尚余39808元可供一般债权人分配,同一顺序的一般债权为2772822.40元,分配比率为1.43%;另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太沙商初字第002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徐 澄执行员 卢东昕执行员 王 勇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杨忆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