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2509号
原告:李正好,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周光成,安徽濠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田军,安徽濠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安徽省凤阳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明,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正好与被告国网安徽省凤阳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正好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李正好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正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李正好负担。
审判员 陈传利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学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