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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皋执字第4759-1号

叶建平与刘万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叶建平,刘万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皋执字第4759-1号申请执行人叶建平。法定代理人李建云。被执行人刘万福。关于叶建平与刘万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如皋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皋白民初字第6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4年12月17日向如皋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7847.8元,执行费50元(未预交)。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司荣华执行。执行中,本院追加被执行人刘万福妻子张爱华为被执行人,并扣划张爱华的银行存款。因被执行人对判决不服,考虑到案情复杂,待后发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  司荣华执行员  豆 煦执行员  程存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国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