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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执字第01257-2号

郑树兵与李腾飞、刘细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郑树兵,李腾飞,刘细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执字第01257-2号

申请执行人:郑树兵,男,1979年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

被执行人:李腾飞,男,1980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郊区。

被执行人:刘细敏,男,1976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彭泽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2015)凤执字第01257号一案中,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2015)凤民一初字第002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李腾飞、刘细敏应赔偿申请人郑树兵各项损失51397.7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李腾飞、刘细敏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凤阳县人民法院(2015)凤民一初字第002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胡之水

审 判 员  卞文新

审 判 员  刘世毅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代理

书记员  杨新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