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执字第01257-2号
申请执行人:郑树兵,男,1979年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
被执行人:李腾飞,男,1980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郊区。
被执行人:刘细敏,男,1976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彭泽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2015)凤执字第01257号一案中,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2015)凤民一初字第002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李腾飞、刘细敏应赔偿申请人郑树兵各项损失51397.7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李腾飞、刘细敏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凤阳县人民法院(2015)凤民一初字第002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胡之水
审 判 员 卞文新
审 判 员 刘世毅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代理
书记员 杨新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