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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滑八民初字第281号

何会祥与张全虎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当事人
何会祥,张全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滑八民初字第281号原告何会祥,男,1977年3月2日生。委托代理人付慧斐,河南金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全虎,男,1972年6月4日生。

原告何会祥诉被告张全虎侵权纠纷一案,原告何会祥将诉讼请求由7万元变更为1万元,后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会祥撤回对被告张全虎的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会祥负担。

审 判 长  董 兴

审 判 员  郝耀华

人民陪审员  刘永相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振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