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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执字第01231号

李庆侠与衡孝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庆侠,衡孝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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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执字第01231号

申请执行人:李庆侠,女,1961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被执行人:衡孝聪,男,197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民间借贷纠纷(2015)凤执字第01231号一案中,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2015)凤民一初字第0153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衡孝聪应偿还申请人曹仁发借款11000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衡孝聪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定,

裁定如下:终结凤阳县人民法院(2015)凤民一初字第0153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胡之水

审 判 员  卞文新

审 判 员  刘世毅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代理

书记员  杨新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