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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图执字第300号

马昕与朱玉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马昕,朱玉兰,李建颖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图执字第300号

申请执行人:马昕。

委托代理人:蔡全喜。

被执行人:朱玉兰。

被执行人:李建颖。申请执行人马昕申请执行朱玉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图们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4日作出的(2014)图民初字第45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马昕于2014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本金70000.00元及5000元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4年12月24日扣划被执行人李建颖银行存款12700.00元,于2015年6月30日扣划被执行人李建颖银行存款15800.0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朱玉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已冻结被执行人李建颖的银行账户。申请执行人同意并由本院合议庭成员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待被执行人崔男有履行能力时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斌

代理

审判员  孔德欣

代理

审判员  史 彬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 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