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图执字第300号
申请执行人:马昕。
委托代理人:蔡全喜。
被执行人:朱玉兰。
被执行人:李建颖。申请执行人马昕申请执行朱玉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图们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4日作出的(2014)图民初字第45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马昕于2014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本金70000.00元及5000元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4年12月24日扣划被执行人李建颖银行存款12700.00元,于2015年6月30日扣划被执行人李建颖银行存款15800.0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朱玉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已冻结被执行人李建颖的银行账户。申请执行人同意并由本院合议庭成员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待被执行人崔男有履行能力时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斌
代理
审判员 孔德欣
代理
审判员 史 彬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 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