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 � 行 裁 定 书(2015)铜官执字第01533-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分行,住安徽省铜陵市。法定代表人许志勇,行长。被执行人刘伟,女,汉族,1989年3月24日出生,住铜陵县。被执行人郑奎,男,汉族,1982年11月15日出生,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钟蓓蓓,女,汉族,1985年10月20日出生,住铜陵县。被执行人张立奇,男,汉族,1984年1月14日出生,住址同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分行与刘伟、郑奎、钟蓓蓓、张立奇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铜官民二初字第00923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刘伟、郑奎、钟蓓蓓、张立奇银行存款8万元。本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贤稳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马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