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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官执字第01533-1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分行与刘伟、郑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分行,刘伟,郑奎,钟蓓蓓,张立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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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 � 行 裁 定 书(2015)铜官执字第01533-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分行,住安徽省铜陵市。法定代表人许志勇,行长。被执行人刘伟,女,汉族,1989年3月24日出生,住铜陵县。被执行人郑奎,男,汉族,1982年11月15日出生,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钟蓓蓓,女,汉族,1985年10月20日出生,住铜陵县。被执行人张立奇,男,汉族,1984年1月14日出生,住址同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分行与刘伟、郑奎、钟蓓蓓、张立奇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铜官民二初字第00923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刘伟、郑奎、钟蓓蓓、张立奇银行存款8万元。本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贤稳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马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