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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民初字第01270-2号

姚爱武与苏果超市(张家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姚爱武,苏果超市(张家港)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民初字第01270-2号原告姚爱武。被告苏果超市(张家港)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长安路梁丰科技综合楼。法定代表人马嘉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晓兰,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姚爱武诉被告苏果超市(张家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爱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姚爱武承担。

审 判 长  许 跃

人民陪审员  茅国兴

人民陪审员  周汉忠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钱佳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