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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滦民初字第2973号

刘九民与贾乃余、孙银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5-12-17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九民,贾乃余,孙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滦民初字第2973号

原告:刘九民。

被告:贾乃余。

第三人:孙银。

委托代理人:王剑波,河北金山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九民与被告贾乃余、第三人孙银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5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九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0.00元,减半收取400.00元,由原告刘九民承担。

审判员  盖世杰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 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