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铁西民一初字第01736号原告李某某被告屠某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11月17日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12月15日以双方已经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为由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处分自己诉讼权利行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自行承担。
代理
审判员 毛 园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瑶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