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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3403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临沂鲁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沂鲁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3403号原告临沂鲁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明佐胜。委托代理人张洪英。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法定代理人何余静。委托代理人王洪芳。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原告临沂鲁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12日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赔偿损失61210元。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诉讼,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临沂鲁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的诉讼。案件受理费1331元减半收取666元,由原告临沂鲁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董明君人民陪审员  岳荣济人民陪审员  侯素霞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