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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息民初字第1102号

吴道远诉杜兴文、杜才本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息烽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8-08-08
所属地区
息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息民初字第1102号原告吴道远。被告杜兴文。被告杜才本。

原告吴道远诉被告杜兴文、杜才本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杨文艳担任

审判长与

人民陪审员黄韵帆、

人民陪审员吴勇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道远及被告杜兴文、杜才本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1月2日,被告杜兴文到原告经营的随缘摩配车店修理摩托车,事后,被告杜兴文一直未给付原告修车款,后原告向被告杜兴文追要修理费用,被告杜兴文表示自己没有钱并称原告修车配件为假货,原告遂取走摩托车上的更换物,但遭到被告杜兴文的无端辱骂,双方遂发生争执,被告杜兴文在抓扯原告的过程中用力将原告摔倒在马路边,造成原告右腿摔伤,事后,原告报案,派出所民警处理了此事,经协商被告杜兴文的父亲杜才本承诺对被告杜兴文赔偿原告损失一事提供担保。原告经遵义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十级伤残,两被告在支付医疗费以后,一直拒绝支付其他损失费用,为此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1、护理费60天×78元/天=4680元;2、伤残补助金22548.21×20×0.1=45096.42元;3、鉴定费600元;4、营养费350天×30元/天=10500元;5、住院期间生活补助费60天×100元/天=6000元;6、误工费350天×90元/天=31500元;7、交通费1500元;8、精神抚慰金15000元,以上合计113077.22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杜兴文辩称:原告诉称与事实不符,实际上原告受伤是其自己不慎摔伤造成,并非是被告行为所致,因此,不同意赔偿原告的任何损失。

被告杜才本辩称:被告并不清楚事情发生的经过,双方发生纠纷后被告仅仅是去派出所协商,对于担保,被告仅仅承诺担保医疗费用,至于医疗费用以外的其他费用,被告并不承担担保责任,对于原告的诉请不予认可。

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2日,被告杜兴文去原告吴道远经营的随缘摩配车店更换摩托车电瓶,由于当时被告杜兴文没有带钱遂向原告承诺回家拿钱后再向原告给付,当日晚,原告向被告杜兴文追要购买摩托车电瓶的钱款,双方发生争执,在抓打过程中,被告杜兴文将原告吴道远摔倒在地,当场致原告吴道远右脚膝盖受伤,事发后,原告吴道远向小寨坝派出所报警,经派出所组织双方调解,被告杜兴文父亲杜才本与原告吴道远岳父黄成俊自愿协商达成如下担保协议:杜才本与被担保人杜兴文是父子关系,因杜兴文打伤吴道远,杜才本愿担保杜兴文负责为吴道远治疗好的一切费用,如杜兴文不履行责任,杜才本负责支付吴道远治疗好的一切费用。该份担保书由被告杜才本签字捺印后,原告吴道远予以确认。吴道远受伤后经遵义太君中西医结合医院诊断鉴定为1、右髌骨骨折2、右膝部多处皮肤擦伤。并就该伤情先后在遵义太君中西医结合医院、息烽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原告吴道远住院期间花费的医疗费均为被告杜才本垫付。原告出院后经遵义医学院附属医院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吴道远所受损伤致右髌骨骨折遗留右下肢活动障碍鉴定为伤残十级。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入院记录、出院记录、疾病证明书,司法鉴定书、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被告杜才本书写的担保书、被告提交的医疗发票以及原、被告双方的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应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的身体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案原、被告双方因琐事发生纠纷,进而发生抓打导致原告受伤,被告杜兴文虽辩称原告受伤是其自己摔伤而非自己行为所致,由于没有提供相关证据,本院不予采信。被告杜兴文因拒不支付修理费而引发纷争,在争执过程中将原告摔伤。从事件发生的经过到结果,均属被告的责任,故应承担全部责任。对于被告杜才本辩称其在担保书中为被告杜兴文担保赔偿的范围仅限于治疗期间的医药费的问题,由于其在担保书中承诺负责吴道远治疗好的一切费用提供担保,所以此处的治疗好的一切费用并不仅仅局限于住院期间的治疗费用,因包括后续治疗确需的误工费、交通费等其他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因此其辩称本院不予认定。原告吴道远的损失应为:1、医疗费,医疗费部分由于被告已经垫付且原告并未主张,本院不再处理;2、误工费有住院病历为据,予以支持,但误工天数计算为350天无事实依据,病历显示原告住院57天,应以57天计算为宜,参照《贵州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中2013年度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28437/年计算。误工费应为28437元/年÷365天×57天=4440.85元;3、护理费部分,由于原告未能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其生活不能自理需要必要护理,亦无相关医嘱佐证,也未举证有相关护理人员的证据,对于护理费部分本院不予支持;4、营养费部分,营养费是给予受害人适当的营养,在一定程度上配合临床促进受害人更好的康复,但营养费的给予标准应视被害人的伤情而定,对于营养费,原告主张营养费计算350天明显过高,病历显示住院57天,应以57天计算为宜,原告主张营养费30元每天符合法律规定,即为30元/天×57天=1710元;5、住院伙食补助费100元/天符合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100元/天的计算标准,应予支持,病历上显示住院57天,即为100元/天×57天=5700元;6、交通费部分,原告未能提交相应票据予以佐证且1500元的交通费明显要求过高,考虑到原告住院的往返情况本院酌情支持500元。7、鉴定费部分,根据原告提交的鉴定费发票计算为600元,本院予以支持。8、伤残赔偿金部分,由于原告虽为农村居民但其长期生活在城镇,又属于个体户,经营摩托车配件,故残疾赔偿金应按2015年贵州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2548.21元/年计算,经鉴定原告为十级伤残,故残疾赔偿金应为22548.21元/年×20年×10%=45096.42元。9、精神抚慰金部分,本院酌情支持2000元。以上9项费用合计60047.27元,被告杜兴文应赔偿各项费用共计60047.27元。被告杜才本以担保人名义向原告吴道远出具了担保书一份并签字捺印,并注明“愿担保杜兴文负责为吴道远治疗好的一切费用,如杜兴文不履行责任,杜才本负责支付吴道远治疗好的一切费用”,该保证方式约定不明确,被告杜才本应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其辩称不应承担除医疗费以外的担保责任,但双方对担保范围未做明确约定,应视为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包括后续治疗确需的误工费、交通费等其他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在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第六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第二款“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杜兴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吴道远受伤所产生误工费4440.85元、住院生活补助费5700元、营养费1710元,合理的交通费500元,鉴定费600元,残疾赔偿金45096.42元,精神抚慰金2000元,合计60047.27元,被告杜才本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驳回原告吴道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本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65元,由被告杜兴文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提起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原告吴道远可在本判决生效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杨文艳

人民陪审员  黄韵帆

人民陪审员  吴 勇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田轶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