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潍城民三初字第62号原告邢淑媛。被告王行。被告王秀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刘彦君。本院在审理原告邢淑媛与被告王行、王秀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邢淑媛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邢淑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淑媛撤回起诉。��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财产保全费820元,共计970元,由原告邢淑媛负担。
审 判 长 姜 涛
代理
审判员 王 羽
人民陪审员 杜建立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代
书 记员 陈学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