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民初字第01336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朱某某、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朱某,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某某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民初字第01336号原告朱某某。委托代理人丁祥,泰兴市延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某。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与被告朱某、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公民或法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某某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为2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戴红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宏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