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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民初字第3079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吉林省亿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杜宏艳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省亿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杜宏艳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3079号原告吉林省亿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柏华。被告杜宏艳,现住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亿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杜宏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申请法院撤回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蔺海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史哲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