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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皋执字第4480号

刘培海与杨海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5-12-19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培海,杨海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皋执字第4480号申请执行人刘培海。被执行人杨海波。关于刘培海与杨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皋新民初字第134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4000元,案件受理费325元,执行费415元(未预交)。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豆煦执行。执行中,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汽车,另查明被执行人工资账户已被本院另案冻结。申请人表示被执行人无商品房,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提供,现同意本案程序终结。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确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司荣华执行员  程存存执行员  豆 煦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国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