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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黔南刑执字第3599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吴小涛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假释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小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黔南刑执字第3599号罪犯吴小涛,男,1991年6月20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思南县思塘镇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2014年6月10日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思刑初字第82号刑事判决,认定吴小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总和刑期二年零十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已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7月10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3年11月6日起至2016年5月5日止)。2015年12月4日执行机关贵州省福泉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吴小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认真努力,劳动态度端正,一贯踏实肯干,能完成各项生产劳动任务。2014年10月至2015年9月考评积分周期内被评为综合记功,财产刑已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假释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吴小涛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依法可以假释。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吴小涛予以假释的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小涛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6年5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 浩审判员 林 玲审判员 王晓宏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冯雪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