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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商初字第7542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赵彦琪、吴济豪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彦琪,吴济豪,金裕芳,赵海萍,罗惠娟,赵佳平,虞菊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商初字第7542号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江滨路义乌乐园东侧法定代表人:金子军。委托代理人:颜婕、陈凌佳,原告公司员工。被告:赵彦琪。被告:吴济豪。被告:金裕芳。被告:赵海萍。被告:罗惠娟。被告:赵佳平。被告:虞菊芳。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彦琪、吴济豪、金裕芳、赵海萍、罗惠娟、赵佳平、虞菊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也未申请司法救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季东勤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喻志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