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义商初字第7542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赵彦琪、吴济豪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彦琪,吴济豪,金裕芳,赵海萍,罗惠娟,赵佳平,虞菊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商初字第7542号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江滨路义乌乐园东侧法定代表人:金子军。委托代理人:颜婕、陈凌佳,原告公司员工。被告:赵彦琪。被告:吴济豪。被告:金裕芳。被告:赵海萍。被告:罗惠娟。被告:赵佳平。被告:虞菊芳。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彦琪、吴济豪、金裕芳、赵海萍、罗惠娟、赵佳平、虞菊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也未申请司法救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季东勤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喻志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