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源商初字第810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杜加成与武传后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加成,武传后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源商初字第810号原告杜加成,个体户。委托代理人鹿成义,沂源安邦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武传后,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加成诉被告武传后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加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杜加成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明红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