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临法商初字第1887-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临朐伟成百货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朐伟成百货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法商初字第1887-1号原告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城龙泉南路**号。法定代表人郭生业,职务董事长。被告临朐伟成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城民主路***号。法定代表人陈德胜,职务经理。上列原、被告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15日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620万元,支付相应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并申请本院采取诉讼保全措施,裁定冻结被告所有的银行存款290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自愿以其注册资本和信用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所有的银行存款290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二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三年。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得买卖、支付、转让、转移、过户、隐匿、赠与、出租等。原告应于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办理续查封、冻结。逾期不申请,原查封、冻结自动解除,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原告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 磊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兴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