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德武民初字第272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归某与沈某探望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归某,沈某
案由
探望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湖德武民初字第272号原告归某。委托代理人姚丽,浙江苕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某。原告归某(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沈某(以下简称被告)探望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沈晓忠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姚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原、被告双方矛盾激烈且争议较大,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故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30日第二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姚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9年7月7日,原、被告因感情不和经贵院判决离婚,婚生女归依林随被告共同生活,由原告支付抚养费。但该判决并未对原告的探望权作出约定。双方离婚后,原告曾多次要求探望女儿,均遭到被告拒绝。直至2015年3月20日,原、被告就女儿的探望权事宜在德清××××委驻武康人民法庭调解室的调解下,双方达成了协议。但该协议书未对具体探视的方式、方法、时间等作出约定,原告每次要求探望女儿与被告协商具体探望事宜时,被告均以各种理由阻挠,导致原告至今无法正常探望女儿,严重影响了原告与女儿的感情,也损害了原告和女儿的合法权益。请求判令被告协助原告行使探望权,并规定探望的时间、地点、方式(具体方案为:1、每月探望婚生女归依林两次,于每月第二、四个周五下午由原告直接至学校接婚生女归依林回原告住所至周日下午五时送回被告处;2、每年寒、暑假与原告共同生活一半时间,于寒、暑假放假第二天由原告至被告处接婚生女归依林回原告处)。被告书面答辩称:1、2008年11月,被告怀孕至8个月,原告与其他女性在此期间存在暧昧关系以及亲密举动,给被告造成严重心理创伤,直至5年后原告再婚。原告在与被告婚姻存续期间多次提及离婚事宜,以及对于腹中孩子提及打胎引产之事,因被告当时觉得胎儿太大孩子也是无辜的,想极力挽回,可原告对腹中孩子无动于衷。被告怀孕8月后,于2008年12月回对河口娘家直至婚生女归依林降生,连过年期间原告及原告家长对怀有身孕的被告以及腹中孩子采取不闻不问态度,也未至被告娘家家中探望。2、原告在当时甚至提出要求打胎申请,这在原、被告离婚的法院判决书中有表述,可见原告本人并不是想要孩子,对未出生的腹中孩子有无所谓态度,甚至可以不出生为好。3、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后,原告本人对孩子不闻不问,300元的生活费就只给没几个月,期间孩子的医疗费、学费未出过一分钱,更别提这可怜巴巴的300元生活费,2011年又强制执行,2015年初又强制执行,可原告一直未给婚生女归依林处理强制执行之事。4、原告不通知监护人即被告的情况下,擅自领取婚生女归依林的拆迁补偿款,在被告强烈要求追回此笔婚生女归依林的拆迁补偿款时,由法院处理在归依林满20周岁时可领取。如被告一直未发现此事,则该笔钱款最后会不知去向。5、婚生女归依林2012年入学幼儿园需要户口本原件,但不管是原告还是原告的家长均不配合,是被告的现任丈夫想办法去户籍地派出所出具归依林的户籍证明,才正常入园就读。6、被告及被告的现任丈夫想给归依林一个更好的教育环境,2014年下半年将归依林转学至武康幼儿园,期间办理转园手续也必须用户口本原件,与原告及原告家长沟通无果的情况下,被告的现任丈夫想办法去户籍地派出所出具归依林的户籍证明、德清县武康镇秋山村村民委员会证明,归依林才得以正常转园至武康幼儿园就读。7、婚生女归依林2015年9月将就读小学一年级,被告及被告的现任丈夫想给归依林一个良好的教育及学习环境,决定归依林报考德清县莫干山外国语小学,本没指望原告能够出一分钱,但报考德清县莫干山外国语小学也必须得有户口本原件,与原告及原告家长沟通还是无果,也是被告的现任丈夫想办法去户籍地派出所出具归依林的户籍证明。8、婚生女归依林未考上德清县莫干山外国语小学,则必须就读其他小学。报名材料又涉及户口本原件,再与原告及原告家长多次沟通无果,在此情况下,又是被告的现任丈夫想办法去户籍地派出所出具归依林的户籍证明、德清县武康镇秋山村村民委员会证明,归依林才得以报名,成功入学已成为一名小学生。9、婚生女归依林的社保卡激活事项需要户口本原件,也是在沟通无果情况下,通过德清县武康镇秋山村村民委员会责令原告激活归依林的社保卡,但一直未归还给归依林。期间归依林生病需要社保卡,与原告联系,原告是电话不接信息不回,与原告家长联系则回复不归他们管。10、今年春季,被告有意向带婚生女归依林在节假日去外地以及出国旅游,以增加孩子的见识且有教育意义。因出国旅游需要护照及港澳通行证,被告多次跟原告提及给婚生女归依林办理护照及港澳通行证,无奈原告及原告家长对此置之不理,一直未办成婚生女归依林的护照及港澳通行证,只得暂时搁置带婚生女归依林出国增长知识的机会。11、原告及原告家长剥夺婚生女归依林的拆迁安置房屋面积,导致婚生女归依林今后如独立则名下无房。原告及原告家长甚至当着拆迁办相关人员口述此小孩不是他们亲生,甚至有要做亲子鉴定对被告人格侮辱举动。12、被告因为心情难于纾解于2010年在相关论坛就此事件,发表名为80后单亲妈妈的心酸与80后薄情爸爸的负心的文章,可以看出原告及原告家长对被告及婚生女归依林的所作所为。13、原告长期在上海蹲点工作,回武康的时间较少,因此婚生女归依林不适合逗留式探望。况且原、被告两边的教育方式和生活方式不同,对婚生女归依林的生理以及心理有很大影响,特别是现在婚生女归依林处于学习初期,需要家长慢慢引导以及培养,在此期间不停的两方生活,必然产生两种教育方式、生活方式,不适合婚生女归依林的生理、心理健康成长。14、原告在起诉状中提及与被告离婚后多次要求探望女儿均遭拒绝,事实是在女儿出生后未联系过女儿,也未来被告家中探望过。女儿上幼儿园后,被告与德清县武康镇秋山村村民委员会和原告本人都有沟通,要看孩子可以,不用跑去公共场所,直接来被告家看就行。涉及到孩子的自尊心问题,原告从来没有为婚生女归依林考虑过。关于2015年3月20日就探望权事宜达成的协议,被告从未阻碍原告与婚生女见面,每次定好时间、地点,甚至邀请原告与现任妻子所生孩子与婚生女归依林一起耍玩,可每次原告都不予相见。15、被告与现任丈夫再婚未有孩子且目前无打算再孕,只有婚生女归依林,被告与现任丈夫可以给孩子提供良好的学习环境、生活环境以及精神层面关爱。16、原告及现任妻子则已育一子,比婚生女归依林小一岁。因此,两边生活必会对婚生女归依林照顾不周全,以及会遇到不平等对待孩子等一系列问题,必然会对婚生女归依林有一定影响。1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对离婚后婚生女的监护和探视,始终是围绕子女身心健康为首要关键点。本案中,原告对被告因拆迁款、以及出轨系列问题怀恨在心,再则原告有赌博、泡酒吧恶习,不利于婚生女归依林健康成长。18、被告认同原告与归依林法律上的父与女关系,被告也将保证婚生女归依林身心健康成长,一切以孩子健康成长为主,不想因为原、被告之间恩怨纠葛影响婚生女,造成长大堕落、自毁等等问题,被告会依法配合行使探视权义务。因孩子上学后学业较重、课外辅导以及古筝、画画课程,探视时间最终不得影响婚生女归依林学习为首要前提。因此,被告同意原告与婚生女一个月两次见面,见面时间不超过三小时即周六上午在武康镇逗逗乐园邀请原告与现任妻子以及孩子一起游玩。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相关费用由原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对被告的书面答辩提出以下意见:(1)被告答辩的第一、二、三、四点,反映的均是原、被告离婚的矛盾,与本案探望权没有关联性,被告不应以双方矛盾为由,损害女儿被探望的权利;(2)被告答辩的第五、六、七、八、九、十点是不真实的,被告的行为直接导致了原告对女儿情况的一无所知,导致原告无法与女儿交流、沟通,导致双方对女儿的教育、生活等多方面产生了矛盾;(3)被告答辩的第十一、十二、十三点,纯属是被告的臆想,被告以自己的想法、意愿冠冕堂皇地强加在女儿的身上,强行剥夺女儿亲近亲生父亲这个权利与天性,极大地损害原告及女儿的亲权;(4)被告答辩的第十四点并非事实,至今被告以种种理由阻挠着原告与女儿见面,且原告至今也根本不知道被告住所,根本无法探望;(5)对被告答辩的第十五点,原告不否认被告及其现任丈夫对女儿的关怀,但被告不能剥夺亲生父亲的权利,也不能剥夺女儿由亲生父亲抚育的权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夫妻,2009年7月7日经本院判决离婚,确定原、被告的婚生女归依林随被告共同生活。现双方因子女探望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发生纠纷而成讼。上述事实,有原告所举本院(2009)湖德民初字第573号民事判决书,和原、被告在德清××××委驻武康法庭人民调解工作室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书》,以及原告方当庭陈述、被告的书面答辩等证据在卷所证实,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所以,探望权是基于父母子女身份关系不直接抚养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法定权利,不能因为父母离婚后仍存在种种矛盾或其他法律事由而割裂。本案原、被告离婚后,婚生女归依林由被告抚养,原告应按生效判决支付抚养费,同时也有探望孩子的权利。被告的书面答辩主张,可以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解决,但不能因此拒绝原告探望女儿归依林。原、被告离婚,已对女儿归依林的正常生活和成长产生一定的影响,双方更应摒弃前嫌、互相配合,确保女儿归依林仍拥有亲生父母的爱和相对稳定的学习、生活环境。原、被告对原告可在女儿归依林平时每月探望二次,无论是双方在人民调解协议中的约定,还是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原、被告的各自表达,双方的意愿均一致,但双方就探望婚生女归依林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发生纠纷,原告要求对此作出判决,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其诉讼请求中的合理主张予以支持。从有利于归依林身心××保障归依林合法权益出发,在不妨碍归依林学习的情况下,本院酌定由原告每月探望女儿归依林两次,在每月第二周、第四周的星期六、星期日的一定时间段可将归依林接出并在规定时间内送回,归依林在该段时间的课外学习由原告负责接送。对原告过高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根据本案实际,依照《》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原告归某有权每月探望女儿归依林两次,每次探望时间为每月第二周、第四周的星期六上午8时30分原告归某到被告沈某居住地接走归依林,次日星期日下午16时30分前将归依林送回被告沈某的居住地,被告沈某予以协助。归依林在该段时间的课外学习由原告归某负责接送。二、驳回原告归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由被告沈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沈晓忠人民陪审员 钱素春人民陪审员 沈惠贤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郑秋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