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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浦执民字第5364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李剑俊与陈杭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李剑俊,陈杭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浦执民字第5364号申请执行人李剑俊。被执行人陈杭龙。本院在执行李剑俊与陈杭龙(2015)金浦执民字第5364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金浦执民字第5364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明政审 判 员  吴利川代理审判员  张一将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吴 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