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克民初字第3599-1号

柳毓宏与赵凤云、孟宪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柳毓宏,赵凤云,孟宪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克民初字第3599-1号原告柳毓宏,女,汉族,1967年1月5日出生。被告赵凤云,女,汉族,1965年11月13日出生。被告孟宪文,男,汉族,1964年10月14日出生。本院受理原告柳毓宏诉被告赵凤云、孟宪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柳毓宏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被告赵凤云、孟宪文的财产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柳毓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将被告赵凤云所有的位于克什克腾旗经棚镇商贸住宅楼西单元XXX室楼房一处予以查封;

二、将被告赵凤云、孟宪文在克什克腾旗住房公积金管理部的住房公积金予以冻结;

三、将被告赵凤云所有的蒙D8GX**号车辆予以查封。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敖秀山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杨世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