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克民初字第3599-1号原告柳毓宏,女,汉族,1967年1月5日出生。被告赵凤云,女,汉族,1965年11月13日出生。被告孟宪文,男,汉族,1964年10月14日出生。本院受理原告柳毓宏诉被告赵凤云、孟宪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柳毓宏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被告赵凤云、孟宪文的财产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柳毓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将被告赵凤云所有的位于克什克腾旗经棚镇商贸住宅楼西单元XXX室楼房一处予以查封;
二、将被告赵凤云、孟宪文在克什克腾旗住房公积金管理部的住房公积金予以冻结;
三、将被告赵凤云所有的蒙D8GX**号车辆予以查封。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敖秀山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杨世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