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河执字第1144-1号

郝文聪、韩树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郝文聪,韩树文,梁斌,罗双军,李岩,宋增旭,宋艳,硕丰线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执字第1144-1号申请执行人郝文聪,男,1981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申请执行人韩树文,男,197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申请执行人梁斌,男,1981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申请执行人罗双军,男,197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申请执行人李岩,女,1979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申请执行人宋增旭,男,1986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申请执行人宋艳,女,1985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以上七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丁承先,河北一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硕丰线缆有限公司,地址河间市沙洼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张西华,经理。委托代理人宋庆军,该公司副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间市人民法院(2015)河民初字第637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2009年6月26日河间市硕丰线缆有限公司变更为硕丰线缆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硕丰线缆有限公司的登记在河间市硕丰线缆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瀛州镇曙光路北侧6001.63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一处,证号为河出国用(2000换)第078号;并查封该土地上的房屋,证号为河房权证瀛字第03600004-1、03600004-2。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尚志勇

审判员  巩向红

审判员  张青山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文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