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开执字第00704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开原某某干燥设备有限公司与徐某某定作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开原某某干燥设备有限公司,徐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开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00704号申请执行人开原某某干燥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徐某某,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开原某某干燥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某某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徐某某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2014)开民一初字第004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查实后,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伟学审判员  崔广强审判员  陈 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宋永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