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商初字第02488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上海超古化工有限公司与昆山腾锦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超古化工有限公司,昆山腾锦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商初字第02488号原告上海超古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闸北区灵石路709号55幢B2102室。法定代表人张辉,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昆山腾锦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民友路148号2幢。原告上海超古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腾锦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6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苏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后因被告下落不明,本案转普通程序审理,并向原告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但原告上海超古化工有限公司未按法律规定补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海超古化工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范君义代理审判员 王苏娜人民陪审员 宋仙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顾静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