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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官执字第01527-1号

钱扬保与童天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钱扬保,童天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铜官执字第01527-1号申请执行人钱扬保,男,1962年10月18日出生,住铜陵狮子山区。被执行人童天玉,男,1956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钱扬保与童天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铜官民二初字第01107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但被执行人童天玉并未按调解书履行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童天玉银行存款22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贤稳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马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