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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503-2号

杨俊学与李志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俊学,李志开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503-2号申请执行人杨俊学,男,汉族,农民,住东明县。被执行人李志开,男,汉族,居民,住菏泽市牡丹区。申请人杨俊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志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09月14日立案执行,根据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东民初字第63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李志开应赔偿申请人杨俊学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鉴定费等共计32080.62元。由于本院在2015年11月14日作出了(2015)东执字第503-1号执行裁定书对李志开所有的车牌号为鲁RPB5**面包车一辆进行了查封。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现被执行人李志开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李志开所有的车牌号为鲁RPB5**面包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杜军义

审 判 员  王卫军

代理

审判员  董付华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科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