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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法执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李广全与刘柄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广全,刘柄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合法执字第119号申请执行人李广全,男。被执行人刘柄鸿,男。李广全与刘柄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2013)合民初字第1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刘柄鸿未自动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人李广全于2015年6月24日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刘柄鸿赔偿80190.97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4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多次执行,被执行人刘柄鸿分期给付20000元。经查,被执行人刘柄鸿暂再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六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2013)合民初字第1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该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齐志航审判员  罗耀军审判员  杨强强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魏文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