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潍民一终字第1572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潍坊金碧置业有限公司与张伟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潍坊金碧置业有限公司,张伟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潍民一终字第157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潍坊金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高新区××东街6699号第二孵化器1302号房间。法定代表人谈朝晖,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邵华,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刘芸芸,该单位职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伟。上诉人潍坊金碧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伟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开民初字第4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潍坊金碧置业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潍坊金碧置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潍坊金碧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958元,减半收取2479元,由上诉人潍坊金碧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尹 义代理审判员 石建军代理审判员 王小维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瑞丰 百度搜索“”